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

一、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

(一)審議小組之組成

  1. 校方代表:校長、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各學院院長、進修處處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分部主任、人事主任、會計主任、專任教師代表、研究人員代表組長,經校務會議通過。
  2. 學生代表:學士班由學生會會長、議長及各系學會會長組成;碩士班以各研究所推派學生二名。學生代表依當次會議審議之學制出席。
  3. 本小組以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兼召集人。

(二)決議方式

本小組依任務需要召開,會中之決議,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代表出席,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。如遇無法召開會議且特殊情況,可由業務單位提供畫面資料,由小組成員進行書面表決。

(三)學雜費調整研議會議

本小組於學雜費調整研議會議審議學雜費調整資訊,包括學校財務情形、助學機制(助學計畫)、辦學綜合成效、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、學雜費調整幅度、其他學雜費調整事項,由教務處將學雜費調整資訊續提行政會議討論。

二、學雜費調整審議程序

  1. 本校學士班收費基準,由學校審酌財務狀況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,於教育部公告之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,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。本校碩士班、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之學雜費收費基準,由學校調整後報教育部備查。
  2. 本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1. 資訊公開程序:學雜費使用情況、調整理由、計算方式、支用計畫(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)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、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,應於研議期間公告。
    2. 研議公開程序: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;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,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。
  3. 在公告舉辦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前,經校內行據會議通過之學雜費調整資訊應於「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」公告,再由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學校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之情形,學校應於受理學生意見陳述後7日內,以書面或公告回覆。
  4. 學雜費是否調整之決議函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,前述所有過程均應公告在本校網站。
  5. 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檢核表」。

三、學生意見陳訴管道: cgustsa@mail.cgust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