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採購及處分重大資產情形

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

一、近3學年辦理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

二、處分土地及重大資產案件一覽表

本校101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期間,無其他資產成本超過1,000萬以上及重大之資產處分(含報廢)案件。

因本校與長庚大學土地相臨,基於兩校資源共享需要,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,經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,教育部於108年8月7日以臺教技(二)字第1080112843號函核定,同意本校辦理出租本校地號龜山區體大段1013、1014、1017、1059、1061號等5筆校地予財團法人長庚大學使用,供作田徑場看台、蘊德樓學生宿舍之使用範圍,共332.84平方公尺,每年租金新臺幣11萬4,780元,租期為自核定日起20年。

在不妨礙學校發展及校務進行原則下,經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,經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本校地號龜山區體大段479地號等121筆土地及同地段1013地號等59筆土地法定空地分割後教育部於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高(三)字第1110115918號函核定,同意本校與長庚大學互相贈與部分校地,完成土地分割且互相贈與後,即終止前述出租本校校地予財團法人長庚大學使用之處分。

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因新建校舍無法於開學前完工,且考量國小部及國中部在地生源招生需求,擬租用本校嘉義分部教室空間,作為教學及行政辦公使用,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,經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,教育部於112年8月30日以臺教技(二)字第1120082467號函核定,同意本校出租嘉義分部部分閒置校舍空間共409.6坪,場地維護費(含水電、清潔及保全費用)每月約新台幣15萬5,131元(未稅),租用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。